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取消政策)

住宿條款(取消政策)

(適用範圍)

第1條本館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條款及與之相關的契约,根據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沒有規定的事項,根據法令或一般確立的習慣。

2.本館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不管前款的規定如何,特約優先。

(住宿契约的申請)

第2條想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约的人,請向本館申請以下事項。

2.住宿者在住宿中超過前款第2號的住宿日申請繼續住宿的情况下,本館將在申請時作為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约進行處理。

(住宿契约的成立等)

第3條住宿契约在本館同意前條的申請時成立。 但證明本館未承諾時,不在此限。

2.根據前款的規定住宿契约成立時,請在本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度的本館規定的申請金。

3.申請金首先用於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按照違約金之後的賠償金順序進行支付,如果有餘額,在根據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4..第2項申請金如根據該項的規定不能在本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的話,住宿契约將失去效力。 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館將該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的特約)

第4條不管前條第2款的規定如何,本館在契约成立後可能會接受不需要支付該款申請金的特約。

2.在承諾申請住宿契约時,本館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的申請金及未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的,視為符合前款的特約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契约)

第5條本館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契约的簽訂。

(住宿客人的契约解除權)

第6條住宿客人可向本館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约。

2.本館根據住宿客人應歸咎於該責任的事由解除了住宿契约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情况(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館指定了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的情况,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根據附表第2所示 接受違約金。 但是,本館根據第4條第1項的特約,在接受該特約時,關於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约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僅限於本館告知住宿客人時。

3.本館在住宿客人不聯系而在住宿日當天晚上8點(如果事先明確了預定到達時間,則經過2小時的時間)還未到達時,視為該住宿契约已被住宿客人解除,並進行處理。

(本館的契约解除權)

第7條本館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契约的簽訂。

2.本館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契约時,不收取住宿客人至今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條住宿客人在住宿日當天在本館的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2.住宿客人想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貨幣代替第12條的費用支付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使用時間)

第9條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館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到第二天早上11點。 但是,在連續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以外,一整天都可以使用。

2.本館,不管前款的規定如何,都可以使用該款規定的時間外的客房。 在這種情況下,接受以下追加費用。※ 每小時600日元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住宿客人,在本館內,請遵守本館規定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本館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通過配備小册子、各處的告示、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進行介紹。

2.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會臨時變更。 在這種情況下,我會用適當的方法通知你。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宿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根據附表第1所示。

2..前項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根據貨幣或本館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發時或本館請求時,請到前臺進行。

3.本館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可使用後,即使住宿客人沒有任意住宿,也會收取住宿費。

(本館的責任)

第13條本館在履行住宿契约及與之相關的契约時,或因其不履行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害時,賠償其損害。 但是,如果這不是本館應該責備的事由的話,不限於此。

2.本館是消防機關交付的適合標誌的對象外設施(2層以下或收容人員不足30人),除了努力完善防灾設施之外,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舘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條本館不能向住宿客人提供簽約的客房時,應徵得住宿客人的同意,盡可能按照相同條件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2.本館在與前款規定無關的其他住宿設施無法進行斡旋時,將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支付給住宿客人,其補償費將作為損害賠償額。但是,對於不能提供客房,沒有應該歸咎於本館的理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委託物等的處理)

第15條住宿客人在前臺寄存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外,本館賠償其損害。 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館要求明確其種類及價格的情况下,住宿客人沒有進行時,本館以5萬日元為限賠償其損失。

2.對於住宿客人帶入本館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未寄存在前臺的物品,因本館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館賠償其損害。 但是,對於住宿客人事先沒有明確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本館將以5萬日元為限賠償損失。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16條住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館的情况下,僅在到達前本館瞭解時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您。

2.宿住宿客人退房後,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被遺忘在本設施的情况下,包括發現日在內補充3個月,超過保管期間的情况下,廢棄。 如果有疑問的話,請用貨到付款的管道郵寄或者直接送到設施。

3.關於前2項情况下的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館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况下為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款的情况下為同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住宿客人使用本館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委託車輛鑰匙,本館都是出借場所,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 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館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將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客人的責任)

第18條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館受到損害時,該住宿客人將向本館賠償損失。

附表第1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關係)

細目
住宿客人支付的總住宿費 住宿費用
  • (1)基本住宿費(房費+早餐・晚餐費)
  • (2)服務費 ( (1) × 10% )
附加費用
  • (3)追加飲食 ( 早餐、晚餐以外的飲食費 )及其他使用費用
  • (4)服務費 ( (3) × 10% )
稅款
  • 1.消費稅
  • 2.入浴稅 ( 僅限溫泉地 )

《備注》

附表第2違約金(第6條第2款關係)

消除策略

15天前到 10天前到 3天前到 前一天 當天
30% 50% 100% 100% 100%

(注)